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日期:2021-11-05 浏览次数:12729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

管理暂行办法

川信职院〔2016〕3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账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四川省省属高校基建管理办法》(川教〔2015〕37号)、《四川省省属高校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指导手册》(川教〔2016〕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坚持按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执行的原则,学院基建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注重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院发展为根本的原则,为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保障。

第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发展战略和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和安全管理,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四条 在全院发生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由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策和管理。

第六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一)学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审定及修改;

(二)基建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

(三)基本建设招投标的重大事项;

(四)基本建设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提交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下列重要事项必须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一)基本建设的设计方案;

(二)审议招标、采购方案;

(三)新增工作任务、工程变更;

(四)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八条 纪检监察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监督机构,独立行使基建工作全过程监督,直接对党委会负责。纪检监察领导小组由院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处、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院长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院长对基本建设负领导责任;基建项目实施职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基建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工作负具体责任;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基建项目的重点环节和监察对象实施监督;财务、审计、资产等相关责任部门负责基建项目的资金管理、审计监督、资产管理等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监督部门的参与不能免除职能部门的直接责任。

第十条 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行决策权限分级管理:

(一)基建项目采购权限规定遵照《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采购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二)新增工作任务、工程变更项目,单项估算金额≤2万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确定;单项估算金额在2-5万元的,由国资处提出建议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确定;单项估算金额5-10万元的,报院长审批确定;单项估算金额10-20万元的,由国资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处共同研究并提出建议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单项估算金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报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三)原则上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设备,尽可能不出现暂估材料,学院尽可能不供应材料设备;

(四)零星项目、维修工程决策审批权限另行规定。

第三章 规划 立项 审批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院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基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严肃性和前瞻性,学院基本建设应严格遵照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实施。未经法定程序由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  根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务能力,学院每5年编制一次基本建设规划,确定5年内规划实施的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方案,并报省经信委备案。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时,应当优先安排开展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建设项目,保障急需的基本办学条件和校园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支持服务国家和省重大战略的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与计财处会商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列入学院年度财务计划,并按照省经信委相关规定和时间申报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 学院应加强基建项目立项管理。

(一)学院基建项目报省经信委,再由省经信委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未列入学院基本建设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原则上不得启动建设;

(三)未经学院党委会批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基建项目不得启动建设;

(四)投资额度超过批准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建设性质、建设地点、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以及超过批复的建设年限而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按程序要求重新报批;

(五)未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范围内的改扩建、维修改造项目必须按照当年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六)院内实行项目立项申报制度

1.使用单位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向学院国资处提出项目立项申请,由国资处组织相关部门并邀请院内外专家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环境影响、投资估算、资金筹措、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等充分论证后提出预审意见,报经学院党委会同意立项后,编制《基建项目方案设计任务书》;

2.新选址项目和重要项目须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院党委会审定;

3.项目立项后,其功能、标准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大调整;经论证后确需调整的,应由提出单位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4.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基建项目审批要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杜绝未批先建行为。

第四章 勘察与设计管理

第十七条 国资处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等管理制度,加强设计管理,严格控制设计规模、功能和标准。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按照规定做好原始记录,责任人要在勘察文件上签字;基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重要项目设计方案需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设计单位相关责任人要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出图专用章。负责前期手续的经办人须将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上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能够按基建档案管理办法归档保存。国资处须要求工程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参加施工验槽和竣工验收,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国资处主管技术的负责人负责审查设计文件,并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严禁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职能部门技术负责人应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论证,提出明确的施工工艺和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方案。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要依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批复的初步设计投资额实施限额设计,设计概算不得突破投资限额。

第五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对国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或比选的项目,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方式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造价咨询等业务发包(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相关单位。不得以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建设指挥部、党政联席会或院长办公会等组织研究或集体决定的名义,违规干预、插手和规避公开招标或比选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基建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对于公开招标或比选限额以下的基建项目所涉及的委托任务,要严格依照学院有关规定,采用公开竞争性方式确定委托单位。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招标文件审查应实行会签制,由国资处、计财处、学院审计部门、有明确用户的使用部门、学院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基建的院领导审签,最后由院长签批。为了控制施工过程中造价与管理,必须在招标文件制定中对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明确。

第二十二条 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及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必须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标。采取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市场调研活动必须要有3人以上共同参与。属重大招标项目或大宗材料采购的市场调研活动,须有国资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参加。调研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经参加调研的所有人员会签后提交院长办公会。

第六章 合同订立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使用。合同的标的、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形式、签约合同价、计量与支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应有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并实行审核会签制度,由负责国资、财务、审计和有明确用户的使用部门、学院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基建的院领导审签,最后由院长签批。

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合同签订后,分送学院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备案。要对建设项目的建筑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要内容进行公示,接受学院师生员工监督。学院国资处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建设,计财处负责按照合同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资金支付、结算,学院审计部门按照合同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加强工程分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分包工程由总承包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文本》和《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签订分包合同。基建项目的合同管理还应遵照《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实施及施工管理

第三十条 重要项目实行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对所负责的基建项目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基建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监理。

第三十三条 国资处必须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施工,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下列情况不得擅自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进场验收制度,加强材料使用情况检查,把好材料质量关。属于法定工程质量检测事项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认真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做好材料认质定价制度。国资处基建项目现场负责人及监理负责监督基建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须送检的,应在基建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现场取样,样品要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验合格的,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加强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六条 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按照《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基建项目工程质量。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八条 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执行国家注册人员执业的管理规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班子人员必须与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登记一致。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班子人员的,必须经学院审批同意,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监理单位、学院现场代表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第四十条 学院项目负责人和现场代表应监督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前编制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督促监理单位及时编写监理月报、阶段报告和工作总结,并监督监理单位例会。重点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过程中旁站情况以及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情况。

第四十一条 由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国资处牵头负责对主要隐蔽工程及其勘验项目进行现场会签。参加人由学院项目负责人、学院现场代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现场总监、纪检监察处负责人组成。  

第四十二条 必须加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以及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未包括的增减工程的管理。合同价款以外的技术核定单和工程签证(不含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单位提出报职能部门例会同意后,再由学院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单位、学院项目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代表等共同签字确认。涉及重大经济变更的项目除按上述要求执行外,还必须经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和监理单位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施工单位推荐与工程有关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四十四条 基建项目建设相关部门在管理过程要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形成记录资料。记录资料须真实完整并能够复原建设过程中经办、承办、审核、批准等环节的原貌。

第四十五条 学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竣工验收、移交与备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严格履行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学院国资处应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竣工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七条 基建项目完工后,监理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相关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由施工单位向学院及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四十八条 国资处负责协调公安消防部门依照工程防火设计图纸和有关消防技术要求,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不经公安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四十九条 国资处要及时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理、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国资处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相关单位签字后,方可解除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责任。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实物移交制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国资处应当及时和使用单位进行实物移交工作,并就基建项目基本情况、使用要求进行说明,负责合同规定质保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档案制度。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后,国资处负责整理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经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以及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条件后,及时向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广元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九章 投资、财务与支付、结算和审计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严格执行基建项目的预算管理。所有基建项目建设资金均列入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实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应当依据年度投资计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按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未列入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部门预算的一律不得拨付资金;基建项目必须在建设资金落实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十五条 基建项目财务纳入学院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合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进行审核把关,严格按照计划、合同、进度付款。  

第五十六条 建立健全基建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基建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应当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计财处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国资处负责建设资金的使用,学院审计部门负责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院审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过程审计与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基建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对跟踪审计单位、承担结算审计的单位进行监管。积极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审计,重点加强工程竣工结算审计。

第五十八条 所有基建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结算、审计。国资处负责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结算审计工作由学院审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完成基建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基建项目竣工结算价以相关机构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报告为准,但需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竣工结算价以其出具的报告为准,基建项目未经审计不得结算。

第五十九条 由计财处牵头,职能部门配合,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评审,或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或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第六十条 竣工财务决算后,院内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建筑物权属证照。

第六十一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未经审核前,学院项目建设机构不得撤销,学院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账务主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不得调离。

第十章 监督、评价、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国资处、计财处、纪检监察处等应当结合本职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基建项目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和风险防控工作纳入基本建设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第六十三条 加强和规范基建项目监督。

(一)加强纪律监督和审计监督。学院纪检监察处应加强对学院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基建职能管理和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基建管理制度的监督,依法依规受理违纪问题。

(二)加强财务监督。学院计财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相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决策审批的基建事项,不得编制年度预算,不得拨付工程款。

(三)加强民主监督。基建项目管理应作为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相关职能部门应自觉接受院内师生员工的监督。参建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六十四条 基建项目实行基建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基建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和投资效益。

第六十五条 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干预和插手基建项目招标和建设等活动,不得违法向工程承包人指定推销建筑材料及设备,严禁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第六十六条 因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建设项目质量问题、损失浪费等责任事故的给予相关部门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相抵触的或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