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日期:2021-11-05 浏览次数:12641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川信职院〔2016〕3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证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由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院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院各单位(部门)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等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学院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绩效管理、监督检查与奖惩等。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按不同经济性质明确管理任务。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经营性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实行有偿占用,建立奖惩制度,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 体制、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由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是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下列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一)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资产的投资、处置等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国有资产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提出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会决议的重大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下列重要事项必须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二)资产的出租、出借、投资、处置等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院长作为学院法定代表人,对国有资产管理负总责;分管院长对国有资产管理负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与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工作;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和具体资产管理人对本单位(部门)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效益性负责;纪检监察处负责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环节和监督对象实施监督。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称国资处)负责协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学院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国资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学院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对学院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建立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网络,建设资产管理员队伍,按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学院国有资产的清查以及年度资产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五)办理学院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查、报批和报备手续;

(六)负责办理学院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登记及注销等相关工作;

(七)监督、指导和检查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对学院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辖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和监督,完成相关数据统计报告。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国资处除第十条所述主要职责外,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家具、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资产以及学院购入或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失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管理。

(二)科技产业处负责对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对资产经营公司所属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权益管理和监督考核,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工作。

(三)图书馆负责全院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

(四)信息中心负责域名等信息化领域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学院办公室负责校名、档案、文物、陈列品的管理。

(六)计划财务处(以下称计财处)负责国有资产的财务核算与其它国有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等)的综合管理。

第十二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使用资产的管理工作。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管理”的全员管理理念,建立健全本单位(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把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三)负责本单位(部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新增、维护、调拨、报损、报废的申请及审核工作。并指定专人(国有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所在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组织完成本单位(部门)拟申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立项、建设方案的制定和论证、拟报废资产的清理与预鉴定等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部门)使用资产的日常清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将清查结果报归口管理部门,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国有资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购置固定资产,应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纳入年度预算。在资产购置前要充分考虑资产启用的相关条件,确保用房、用水、用电等设施按时到位。

第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国资处会同相关单位(部门)进行校内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调拨、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在完成资产购置、验收后,及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和资产移交手续;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将根据事业发展需求,逐步建立教学、科研以及行政管理等所需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制度。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保管、领用、使用、维护手续,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国资处积极推进学院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要经常检查并保持在用资产的完好,并做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发生资产增、减等变动事项时,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或销账手续。因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资产交接与调账手续。校企合作单位进入校内的资产必须进行登记造册,并经国资处清查确认权属关系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视为学院国有资产,撤出也须由国资处核实后,方可撤出学校。

第二十二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要定期认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编制有关资产盘盈盘亏表,报国资处审核,经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资产账目。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要落实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院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担保等;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利用学院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资处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应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招租。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投资,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其中房产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除房屋以外的固定资产不得对外出租。

第二十七条 学院加强对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必须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闲置、拟置换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院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须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公示,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院国有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院出售、出让、转让和清理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院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其它国有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等)的处置按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处置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院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资处负责。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条 学院与其他国有单位、国有企业、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发生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事项的,经学院同意后,由国资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院任何单位(部门)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由国资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上级主管理部门的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学院内部机构调整、单位(部门)负责人、资产保管人员发生变化的;

(七)根据学院资产管理的工作需要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

(八)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四条 国资处、计财处按照学院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学院资产的现状以及购置、占用、使用、维修、处置、收益等进行动态管理,及时将学院资产变动信息按要求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国有资产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五条 国资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完善资产相关数据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

第四十六条 国资处、计财处会同各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上级要求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院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院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院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国资处、计财处利用年度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各使用单位(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国资处、计财处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的国有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四十九条 绩效考核按照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纳入学院年度目标考核,确保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条 学院国资处、计财处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处、计财处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院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和资产清查、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院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闲置资产予以收回和处置。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和个人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院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造成对外投资损失的,按对外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损失当期应得收益与其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数额予以赔偿。

(六)造成其他资产损失的,参照有关计价标准予以赔偿。

第五十四条 学院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使用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学院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部门)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川信职院〔2008〕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