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作者:超级管理员 日期:2021-11-05 浏览次数:12419

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

处置实施细则

川信职院2019〕8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促进资产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直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川经信办〔2017〕126号)、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川机管发〔2019〕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以下十种方式:出售;报废;转让;报损;置换;划转;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资产损失核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是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经信厅)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主管部门,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机关局)是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机关,其它部门(单位)无权自行处置。

第五条 省机关局、省经信厅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调整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依据。

第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所述的国有资产指除货币资产以外的其它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如房屋、土地、车辆、教学仪器设备、家具、软件等。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原则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程序完备、事前审批,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九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必须经过专家鉴定或根据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方可进行处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必须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后方可进行资产报废处置,未达到国有资产规定使用年限的,原则上不得报废处置;确需报废处置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权威部门或专家鉴定;最低使用年限不是资产报废的唯一条件。

第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报废处置还应遵循以下原则:仪器设备已经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无维修和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损坏,维修费在仪器设备价值50%以上的;仪器设备型号陈旧,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又不能改制它用的;因长期频繁使用,性能差、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已被行业基本淘汰的设备。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审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严格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由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向省经信厅申报。

第四章 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批量报废采取集中办理,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集中办理资产报废工作。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报废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对拟报废的资产进行盘点,保证账、卡、物一致,数字准确、完整,并填写《四川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报废申请表》及清单。

(二)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对部门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现场核实。

(三)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报废资产进行鉴定,并由专家鉴定小组签署书面鉴定意见。

(四)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经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核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党委会审议。

(五)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整理相关资料向省经信厅申请资产报废处置。

(六)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收到省经信厅、省机关局批复文件后根据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川机管发[2019]66号)文件组织开展处置(包括残值、会计账务、产权变动等处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加强对资产处置的管理,各使用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制止资产处置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防止学院资产流失,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调拨、出售、置换、转让国有资产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出租、出借、担保的;

(三)超越权限处置国有资产,或对有争议的资产擅自进行处置的;

(四)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的;

(五)在联合、兼并、合资、转让国有资产产权、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改制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六)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的;

(七)对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使用的;

(八)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采取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方式进行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送纪检部门依纪依规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学院聘请的对报废资产进行鉴定的校内专家报酬按每批每人300元支付,校外专家报酬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管发〔2007〕103号)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